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略人”。张明伟是写穿越历史的,刚好也了解这个。
《大明律·刑律·盗贼》规定:“略人”卖为奴婢的,不分犯、从犯,都处杖一百、流三千里;略人为妻妾子孙的,处杖一百、徒三年。如果采用收养、过房之类名义转卖良家子女的,按照略卖人罪处罚。如果是“和同相诱”卖良人为奴婢者,杖一百、徒三年;为妻妾子孙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李若琏听得大惊,连忙提醒道:“大人,您这样会得罪很多人的!大人三思啊!”
谁知张明伟听了,却是一声冷笑道:“得罪?要是怕得罪人,我也不会向皇上讨这个差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