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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平窝案(某黄窝案)(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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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卷阅读123(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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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百姓想的‘适当’时至起码要大致符合献宝的价值;收集的部门则认为‘适当’是指自己单位能拿得出的资金。

    这下可麻烦了。

    这些宝物最终的落脚点一般都是各省市的博物馆。

    这些博物馆虽然有钱,有经费,但是没有专项资金。

    自己做主买把扫帚也许还行,如果想买动辄几万,几十万的古董收藏还是力不从心。

    (而且万一买了假货呢?谁敢保证所谓的‘捡宝’不是个坑?更别说很多人就指望着这个机会敲国家的竹杠。

    和那些狮子大张口的钉子户一模一样。

    )于是虽然强征暴敛那些散落在民间的宝物成了博物馆敛财的重要途径,可是如何兑现允诺的奖励却成了极大的困难。

    对于这些政府部门经常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一个人捡到了价值几万,几十万的宝物献给了国家。

    可是博物馆或政府相关部门只奖励了五百,一千元。

    一时成了全国性的笑话。

    我们且不说政府这样做是否合理,因为这种杀鸡取卵的做法便已经非常危险了。

    这次你侥幸赚了一个大便宜,五百块钱强买了老百姓数万元的古董,但是老百姓又不是傻子,媒体又这么发达,下次再捡到宝物谁还会献给国家?国家的财产将只能进入那些文物走私犯的腰包了。

    这时,那些国家的公务人员变成了破坏国家文物的真正的凶手。

    政府所希望看到的那种‘你不交给我,你便无法处理这些文物。

    甚至你便无法生存!’的幻想是美好的,可是永远也实现不了。

    你如果欺人太甚,把老百姓逼到宁肯砸了也不给你的时候,不但政府成了破坏文物的罪犯,还有可能激化老百姓与国家权力之间的矛盾。

    与和谐社会渐行渐远。

    这次抢到的的东西再好也是一件,价值毕竟有限。

    后面的宝物更多,更值钱。

    可是老百姓都被你这一锤子买卖打怕了。

    谁还会再献宝?那岂不是毁了大量的国家的财产?原来的,规定‘地下的宝物归国家’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作为地方政府,你只能占一两次便宜。

    后面更长的时间,更广的地域里发现的更多的宝物便都被某个地方政府的一次短视行为而全部糟蹋了。

    可是政府这样做也是无奈,一个官员在任只有这几年;工作好不好,能不能升迁全凭这几年中的工作成绩;有的基层干部的修养又低,素质很差,有了创造成绩的机会岂能放过。

    国家的长远利益的好坏与官员的政绩没有任何关系。

    那为什么还要照顾到它?(下面几段可以不看)许多西方国家要求不发达国家实行民主,但是‘民主’并不是随便实行的,不是‘普世’的,是西方某些民族的社会发展到了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它要求有一个基础,这便是实行民主的时候,这个的社会基础中‘人’是自觉的。

    ‘自觉的人’在没有压力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向的时候会主动挑选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因为在他的思考中,社会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在发展中国家里这个前提不成立。

    发展中国家的行为人的行为的首要选择不是‘社会’,而是‘个人’。

    而在发展中国家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并不重合。

    里面的原因很复杂,这里不说了。

    所以一旦实行‘民主’,必定会造成社会的混乱,因为主体行为人的目标与维持‘民主’所需要的社会目标并不一致。

    如果真想保护好先人留下的这些重要的文物,政府至少要有两件事情要办。

    一个是设立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向献宝的人补发奖励。

    这样等于告诉大家,即便一开始国家没能给出合理的奖励。

    但是机会并不是就此消失。

    这样还可以减轻献宝人献宝后拿不到钱,反被人骂‘傻逼’的尴尬局面。

    、中国古时候有个国王喜欢千里马,许诺重赏找了很长时间仍然找不到。

    问他的丞相怎么办?丞相说,“这事好办。

    包在我身上。

    ”第二天,丞相带来一匹死的千里马请赏。

    国王说“死马不行。

    ”丞相说,“有了死马还愁活马吗?”国王只得重赏了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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