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应该是他第一次杀人。
如果是第一次,便一定会有想不全面的地方,有漏洞。
遇到这种情况只要反复询问便一定会有结果。
“,,”一开始,多多什么话也不说。
如果嫌疑犯坚持不开口,警察拿不到口供,从而得不到线索,找不到证据。
这个案子便不能成立。
警察必须放人。
可是面对警察咄咄逼人的问话,很少有人能坚持做到这一点。
特别是被询问的人处于人困马乏,极其需要休息的时候。
在一场马拉松的审问中,多多出现了精神恍惚。
他突然发现自己便是那个凶手。
韩某露案发后,媒体连篇累牍的披露了大量的现场的信息。
当时的多警官对这个案子又特别关心,对那里又十分熟悉,使得多多好像自己亲眼看到了现场一样。
重新勘察现场之后,在现场检测到了多多的dna。
在多多的住所也发现了韩某露的东西。
韩某露的尸体虽然已经火化。
但是当时在她身上发现的精斑样本经dna比对,发现与多多的dna相似度百分之九十九。
可以做同一认定。
这是铁证。
与此同时,英生一直在监狱里喊冤。
现在有了新的凶手,对英生的误判便可以重新考虑了。
警察的误判来自于英生自己的表现。
英生到过现场,而且他去了每一个房间。
那毕竟是他自己家。
这样当时的场景只看了一眼他便全部印在了脑子里。
自己完全不知道那便是犯罪现场。
可是警察一问当时的情形,他全都回答出来了,而且都非常准确。
例如液化气瓶被搬进了卧室,点燃了一根蜡烛等。
而现场的情况不是凶手很难正确回答的出来。
他又刚刚发现老婆乱搞,有动机。
这便让警察误认为英生就是凶手。
可是同样的情节多多却回答不出来,只能诱供。
例如,“液化气瓶放到哪里了?”“我不知道。
”“你怎么会不知道呢?报纸上都报道了。
你拿我们当傻子呢?告诉你,你越装糊涂越暴露你的内心肮脏。
是你当时在现场的证明。
”“哦,搬到卧室的床边了。
”这件事虽然是他走后发生的,但是由于报纸早就报道了,他又十分关心那方面的报道,当然看到了。
而且留在脑子里,好像一直如此一样。
很快‘韩某露被强奸案’有了结果。
英生并不是真正的杀人犯,被当庭释放。
‘真正’的罪犯交警多多被批捕。
随即对他进行了审判。
审判中检方称,检方认为,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属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辩护律师也相信了这种说法,放弃了无罪辩护,反倒承认了奸杀,要求减轻处罚。
他说,鉴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程度不深,临时起意,且带有偶然性;犯罪情节比较严重,而非特别严重,且归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建议应当从轻处罚。
检方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主观杀人的故意,因此指控犯罪嫌疑人强奸致人死亡,而非强奸、故意杀人。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检方未指控犯罪嫌疑人故意杀人,也许是出于考虑死亡是在两个人争论嫖资的过程中发生的。
但他认为犯罪嫌疑人应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
首先,被告人是导致被害人窒息性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次,在作案后发现被害人没有了反应,被告人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采取放任态度。
造成被害人死亡,几个家庭破裂的后果。
此外,被告人意图制造爆炸,破坏犯罪现场。
虽然这一意图由于男事主的回家这一偶然的因素的出现而未能实现。
但其主观意图仍然存在。
法庭上,辩护律师提交了被告人立功受奖的证书,认为被告人做协警、交警期间表现都非常好,曾经立过功。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动交代了作案过程,使案件中很多存疑且不好查清的环节得以厘清,情节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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